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半年为单位结算,分年中及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可领取至申请人去世所在的半年。
(根据寄语市长栏目卫健委回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