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降低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