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扬公局〔2020〕339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可以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迁户口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6)未婚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根据寄语市长栏目公安局回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