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用气;
供气管路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超过100千克,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气瓶间;
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国家和省有关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根据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用气;
供气管路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超过100千克,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气瓶间;
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国家和省有关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其他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