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发改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扬发改价格发〔2019〕437号文第三条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由市、区总工会确认的“扬州市、区特困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1100元/户。
(根据寄语市长栏目城建控股回复整理)
根据扬州市发改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扬发改价格发〔2019〕437号文第三条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由市、区总工会确认的“扬州市、区特困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1100元/户。
(根据寄语市长栏目城建控股回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