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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扬州市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 2022-05-3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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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住建局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对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所建房屋配置电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8-12层的,按20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13层及以上的,按22元/平方米交存。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日常维护保养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