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对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所建房屋配置电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8-12层的,按20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13层及以上的,按22元/平方米交存。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日常维护保养不得使用。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对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所建房屋配置电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8-12层的,按20元/平方米交存,建筑层数13层及以上的,按22元/平方米交存。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日常维护保养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