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老旧小区一般都过了保修期。因此,当房屋出现墙体、屋顶渗水问题时,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如果缴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那么根据《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在征询维修受益范围内2/3以上业主意见,并同时达到1/2以上业主同意后,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果未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小区,业主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摊。
如果该小区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宜居改造计划,应当由属地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对于房屋楼面、屋檐、墙体等建筑本体的改造维修,应当征求相关楼幢居民意见,若决定由政府全额出资统一进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楼幢居民按标准全额归集维修资金,统一缴至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维修资金账户,专项用于改造保修期满后相关楼幢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由所属社区负责。若维修资金归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各地旧改部门制定改造方案,进行相关费用评估,相关楼幢居民原则上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统筹改造资金,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