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