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就将扬州部分城区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将主城区禁放区域南面由328国道外延至沪陕高速,北面由宁启铁路外延至启扬高速(原生态科技新城禁放区域不变)。
第二条 调整禁放区域范围内各区(含功能区)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宣传,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落实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条 调整禁放区域范围内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职尽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调整禁放区域范围内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其它相关事宜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执行。
第五条 本通告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