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市将制定《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现将《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司法局立法处(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联系电话(传真):0514-80989832

邮箱:yzssfjlfc@163.com

公告日期:2022年1月5日至2月6日

附件:《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司法局

2022年1月5日


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广全民阅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构建城市书房体系,建设书香扬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书房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书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名录管理的公共图书馆馆外便民惠民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主要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以及推广全民阅读、开展社会教育等。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是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城市书房建设基本原则) 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服务与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扬州优秀的地方文化,弘扬良好的文明风尚。

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书房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书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服务与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共图书馆馆外公共服务空间纳入城市书房名录管理,并且负责所开设的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开设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书房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服务与使用等有关活动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城市书房的建设与运行、服务与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书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书房管理机构) 扬州市图书馆是城市书房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服务与使用标准规范以及考评制度,统一设计和保护城市书房的名称和标识,对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管理系统,集中收集、采购和配置文献信息;

(三)制定城市书房文献信息查阅、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城市书房管理员,负责城市书房服务与使用的日常管理;

(四)设立城市书房选址工作小组,为市人民政府提供选址布局方案;

(五)负责中心城市书房、特色主题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及其设备设施的提升改造;

(六)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建设与运行的城市书房实行协议管理;

(七)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书房名录和标识管理) 城市书房名录由扬州市图书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扬州市图书馆网站公布。

城市书房名录实行动态调整。经评估,建设与运行不符合标准规范或者因其他原因关停的,应当及时从城市书房名录中移除。

纳入名录管理的城市书房,扬州市图书馆授权使用城市书房标识;未纳入城市书房名录或者从名录中移除后,不得使用城市书房标识。

第九条(公安监控系统并网及管理) 城市书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

城市书房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重点巡查场所;城市书房发生治安事件时,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读者服务平台) 建立城市书房读者服务平台,发布城市书房电子地图和相关活动信息,听取读者对城市书房设施、服务和文献信息等的意见建议,接受读者投诉。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地媒体单位应当将城市书房作为书香扬州的城市名片进行宣传和推广,宣传阅读典型,开展阅读评论,引导市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城市书房的选址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城市书房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选址布局。城市书房的选址布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书房体系建设) 根据城市书房的规模、功能和特点,并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城市书房体系:

(一)在县(市、区)统一布局建设面积、阅览功能区设置、藏书种类和数量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书房;

(二)利用乡镇、街道及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设满足居民基本借阅、学习需求的小型便民社区城市书房;

(三)利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体现居住区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

(四)依托本地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商业街区以及广场、公园、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地,建设展示地方文化和风土人情的文化和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五)结合地方传统文化、工艺、旅游产品生产以及重要行业、产业特点,建设以收藏、借阅专业文献信息或者珍贵古籍、重要资料和文献为主的专业类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第十四条(城市书房建设基本要求)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彰显“扬州世界运河之都”“世界美食之都”“东亚文化之都”内涵,展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及其装饰装修风格应当与城市书房功能、主题以及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展示扬州文化和风土人情;

(二)根据规模合理设置阅览区,中心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党建资料专区、少儿阅读区、视听阅读区,配置扬州旅游信息查询系统以及相关画册、图书等旅游文献信息专区;

(三)配备统一的标识导引系统和图书文献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借阅、检索设备设施,阅览座席以及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四)按照标准规范配置人流计数、空调温感联动、光感照明和通风等控制系统,以及符合标准规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病媒预防控制和消防设备设施;

(五)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中心城市书房和特色主题城市书房的配套设施) 中心城市书房、特色主题城市书房周边可以配套开设扬州旅游文创产品销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配套饮品、简餐等服务项目。配套销售区、展示区和服务项目设施应当与城市书房阅览区相分离。

第十六条(居住区配建城市书房的性质与移交) 配套公建的居住区城市书房,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将居住区物业服务移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城市书房移交扬州市图书馆。

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城市书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城市书房功能、不得缩减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文献信息基本要求) 城市书房文献信息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法律、法规;考虑读者完成正规教育和继续教育、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以及了解各类文化、增长见识、提升内涵等不同情境下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城市书房应当配置下列文献信息:

(一)马列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党建资料;

(二)扬州籍作家及展示扬州风土人情的书籍和扬州旅游图册;

(三)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文献信息;

(四)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置的其他文献信息。

扬州市图书馆应当规定专业类特色主题城市书房的文献信息仅在城市书房内查阅以及其他特殊的文献信息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室内卫生环境) 城市书房内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图书消毒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无偿提供场地、捐赠资金和文献资料、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书房的建设与运行。

无偿提供场地、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配建居住区城市书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冠名权,并且依法享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合作协议管理) 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与运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与扬州市图书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城市书房安全管理、适用的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行费用、城市书房的移交、协议解除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合作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由扬州市图书馆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可以解除合作协议:

(一)城市书房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二)擅自改变城市书房用途;

(三)擅自在城市书房阅览区增加经营性收费项目;

(四)不服从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或者导致疫病传播;

(五)故意毁损城市书房设备设施或重要文献资料;

(六)存在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七)建设、运行城市书房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合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应当关停城市书房,并向扬州市图书馆交还其配置的文献信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物。合作协议约定向扬州市图书馆移交城市书房其他设施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书房服务内容) 城市书房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开放阅览室、自习室等;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本服务要求) 城市书房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二)工作人员行为举止文明规范;

(三)书籍按照标准规范分类上架、有序摆放,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文献信息,及时消毒并清理更换污损的纸质文献信息;

(四)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定时定期闭馆消毒清洁、通风换气;

(五)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六)书刊配送及时;

(七)其他城市书房服务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全民阅读推广) 城市书房应当定期发布和调整全民阅读指导书目,向公众推荐优秀读物,举办城市书房读书节和专题书展;吸纳公务员、教师、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建立阅读推广和专业指导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站;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文联、作协、媒体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导引系统) 城市书房统一安装标识导引系统,公示开放和闭馆时间,显示温度、湿度、时间、活动图片和说明文字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读者可以凭借阅证或者通过人脸识别、扫码等方式进入城市书房。

第二十六条(文献信息借阅证) 读者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证,在城市书房借阅、网上预约以及免费使用扬州市图书馆网站数字文献信息。在扬州市图书馆、城市书房以及网上借阅的纸质文献信息可以通借通还。

对城市书房的捐赠者、志愿者以及宣传推广城市书房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借阅证,定期推送新书上线以及扬州市图书馆、城市书房相关文化活动信息。

第二十七条(城市书房使用规范) 读者使用城市书房应当举止文明,爱护文献信息和城市书房的设备设施,遵守城市书房相关规定。读者外借的文献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还。

第二十八条(疏导限流) 在城市书房阅读、学习的读者人数超过城市书房传染病预防控制、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的额定人数的,可以采取限制进入城市书房人员数量、学习阅览时间等限流措施。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预防控制) 城市书房应当明确卫生安全专员。城市书房管理员、保洁员和安保人员等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和相关防控措施,按规定接种疫苗、做好个人防护和检测。

常态化传染病预防控制期间,城市书房应当采取增加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的频次和时间,以及限量、预约、错峰等限流措施。城市书房安全专员应当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规定,落实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实名登记等措施。

城市书房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定禁止进入城市书房的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疫病的人员,不得进入城市书房。

第三十条(临时性闭馆) 非经扬州市图书馆同意,不得擅自闭馆。因为城市书房升级改造、定期维护等需要临时性闭馆的,应当经扬州市图书馆批准,并按照扬州市图书馆批准的期限和时间闭馆和开放。发生公共卫生、消防、治安等突发事件,城市书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临时性闭馆措施;事件影响消除后,应当恢复开放。闭馆时间应当公示。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 读者在城市书房内应当遵守文明公约和扬州市图书馆制定的使用标准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聊天喧哗、拨打接听手机;

(二)吸烟、用餐、吃零食、携带宠物;

(三)占座、打游戏、睡觉;

(四)与借阅文献信息、学习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亲子阅读和未成年人监护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指导,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城市书房管理规定,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

在城市书房阅览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因其未尽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城市书房管理规定的,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采取限制服务、使用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次征集 开始时间:2022-01-05 结束时间:2022-02-06